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民法概要乙
Outline of Civil Code (b) 
開課學期
103-1 
授課對象
管理學院  會計學系  
授課教師
游啓璋 
課號
Acc2009 
課程識別碼
702 173B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帶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6,7,8(13:20~16:20) 
上課地點
管二104 
備註
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150人 
Ceiba 課程網頁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031Acc2009_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一、 私法體系,以及民法為最基本而且狹義之民事法 。
二、 民法之體系:
(一) 、共分為五篇:總則、債篇(又可分為通則與各論)、物權、親屬、繼承。這又可簡單區分為總則、財產法、身份法。
(二) 、總則之意義: aw+ax+ay+az=a(w+x+y+z)。a係代表基本概念與基本原則。
(三) 、財產法:
1、 要規範財產之得喪變更(例如因出租、出賣、贈與而有變更),以及財產權之權能內容(例如我有一本書,或一塊地,我得有如何之享受權或處置權)。
2、 債篇:(1)、債總:為債之基本規定,地位於債篇中如同民法總則於整個民法。(2)、債各:27種「有名契約」
3、 物權篇:(1)、物權變動是因有債權行為。但債權行為完成後,仍須經由物權行為始完成物權之交付,舉例言之,甲乙二人為某一本書籍之買賣,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,因之而促成後來物權之變動,但即使買賣契約成立生效,仍須出賣人甲將該書交付買受人乙,始完成物權之變動。這在不動產買賣尤其明顯,蓋必須進行登記與交付。(2)、物權之類型:a、所有權,又可分為動產之所有權與不動產之所有權。b、擔保物權,例如抵押權、質權。c、用益物權,例如地上權、永佃權。
(四)、身份法:又可分為親屬篇、繼承篇,具有個人主義/男女平等/倫理色彩,尤其經由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與晚近的修法,而「倫理」也必須隨時代而調整。
 

課程目標
待補 
課程要求
待補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待補 
參考書目
待補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9/18  課程說明 
第2週
9/25  緒論(民法的意義) 
第3週
10/02  民法總則 
第4週
10/09  民法總則 
第5週
10/16  債的發生原因 
第7週
10/30  第二次平常考 
第9週
11/13  期中考 
第10週
11/20  債的標的 
第11週
11/27  債的效力 
第12週
12/04  第三次平常考 
第13週
12/11  債的效力 
第14週
12/18  債的移轉
複數債權人與債務人
債的消滅
買賣 
第15週
12/25  贈與租賃 
第16週
1/01  國定假日 
第17週
1/08  借貸旅遊合會保證
所有權占有及抵押權 
第18週
1/15  期末考